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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今(113)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延長至6月底。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在把握延長申報期限之際,也應仔細檢視是否有短漏報情形,有位男子透過信託帳戶在海外賺了300多萬元利息,還有1000多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卻忘了申報,最終被追繳逾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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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ddle-aged mother with documents, laptop, and smartphone deals with finances and papers at home at a table with a newborn sleeping in her arms
個人如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或其他海外交易所得,應主動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以免受罰。示意圖/Getty Creative (Natalia Lebedinskaia via Getty Images)

中區國稅局指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即須全數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一旦該所得額合計超過當年度的免稅額(113年度為750萬元),即應依法申報並繳納「基本稅額」,否則將面臨補稅及處罰風險。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民眾甲先生於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僅列報綜合所得淨額532萬元,初看似未超過當年度的基本所得免稅額670萬元,但經稽核查得,其於A銀行受託信託專戶內,取得344萬元的海外利息所得及1,029萬元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合計海外所得達1,373萬元,早已超過當年度免稅門檻,卻未申報基本所得額。最終,除需補繳稅額157萬餘元外,還遭處以50萬餘元罰鍰。

中區國稅局強調,海外所得並未列入國稅局所得資料查詢清單,民眾無論透過自然人憑證上網查詢,或至國稅局臨櫃申請的所得資料中,都無法取得海外所得項目,因此須由納稅人主動檢視自身海外投資情況,據實申報。

舉凡透過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股票、債券、結構型商品等,只要有獲配利息、股利或產生出售、轉換收益,都屬於海外所得。國稅局建議納稅人應妥善保存投資單位所提供的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其他相關資料,據以如實申報。



本文出自: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E6%B5%B7%E5%A4%96%E6%8A%95%E8%B3%87%E8%B3%BA%E5%8D%83%E8%90%AC%E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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